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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国有资产的面纱——子虚乌有的“全民所有”

2015-12-16 风灵 风灵

风灵


国有资产被称为“全民所有”的财产,许多人也一厢情愿地相信,国有就是全民所有,维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利于全民福祉,为之奔走呼号,而与有荣焉。国有资产因为这种“社会利益”顺理成章得到了优越的地位,哪怕它运行得再糟糕,也不能加以质疑。


但这是一个绝大的误解,无论在哪个国家,国有资产都绝非全民所有的财产。


一、国有经济暴力剥夺了全民的所有者权利。


所有者权利是所有者依据自己的意愿支配财产的权利。很显然,全体人民对国有资产不享有这种权利。


比较一下私企和国企。私企,比如一家公司,由股东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投资设立。是否出资、出资数额等完全是自愿的契约行为,不是暴力下的被迫行为,也不受少数服从多数之类规则的限制——不愿意出资的人,绝不会成为这家公司的股东,哪怕这家公司有十三亿股东。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订立契约,对所有权设置限制,以服务于公司的运营目的。公司对股东财产的使用,不得违背这种契约。公司违约时,股东有权退出公司,并要求赔偿。股东有权依照契约收回投资或转让投资,以及决定公司的存续和终结。可见,公司在建立和运营期间,股东都可以凭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财产,这就是所有者权利。


国有企业全然不同。国企的建立基于税收、没收、征收等行为,无一不是凭借暴力剥夺原所有者的财产,全然不顾及所有者的意愿,暴力的因子根植在国企的血脉之中。一旦被剥夺了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与财产的纽带就此断裂,失去了行使所有者权利的基础。原所有权人既不能决定要不要建立某家国企,建立什么样的国企,建立后何种情况下终止,也不能依自己意愿收回或转让投资,或追究国企的违约责任。


二、由代议机关或全民来行使国企的经营权也于事无补。


有人认为,将国企的经营权交给名义上人民的代议机构来行使可以解决全民的无权问题,甚至认为,选民应该直接经营国有企业,比如决定垄断性国企的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全民投票决定春运票价),以体现全民所有制的特点。先不说以上方案是否可行,即使可行,也丝毫改变不了国企非全民所有的性质。


1,所有权的性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每个人独立地行使所有权,不受民主投票或任何他人意志的制约。每个股东都可以决定是否出资,是否转让出资。显然,代议机构或选民无法行使这种权利。如果每个人都可以决定自己是否对国企出资,出资多少,那国企就自然而然消失了。国有企业,其本质即是强行剥夺人民财产,再强加在每个人头上的抽象“所有权”。


2.代议机构或选民不可能承担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代议机构不会对国企的盈亏承担个人经济上的后果,国企赚钱,议员们不能决定分配利润进自己的口袋,国企亏钱,也不损失自己的分毫财产。而真正的股东盈亏皆是自负。因此,代议机构行使所有者权利是一种僭越。

选民同样不能象股东那样自负盈亏(他们已没有了所有权)。国企赚钱,不能分配,即使纳入社保,其实质和直接征税纳入社保也没什么区别,都是剥夺财产所有权之后的再分配。退一万步,用国企盈利给全民发红包,也不可能根据出资份额分配利润,仍然是再分配行为;国企亏钱,选民也不遭受损失(财产在被剥夺时已经全部损失),如果国家另行征税来弥补国企亏空,那是再一次对人民剩余财产的剥夺。


三、“全民所有”只是法律上的文字游戏。


中国宪法中所下的断语“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并无实际意义,仅是暴力剥夺后为安抚受害者而披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使受害者产生未丧失所有权的幻觉。但法律的文字绝无可能改变所有权的实质,所有权对财产的控制权、支配权,如果抽空了这一内核,所有权毫无意义。正如法律也可以规定太阳归张三或李四所有,某人也可以自我宣称是半人马星座的主人,但只会被人笑为疯子而已。


四、全民所有的终极意义


国有经济的全民所有仅在以下法律语境下才有意义:即违背所有权人的意志剥夺其财产,不能产生所有权合法转移的效力(比如盗窃或抢劫不是合法地转移财产),因此,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返还——即全民有权要求返还因强制剥夺形成的国有财产(如何返还再探讨)。这乃是全民所有的终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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